(2016)苏0706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721号原告金某,;,退休。被告唐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