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姚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影,郑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25号原告姚立影,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宣化乡。身份证号:.被告郑玉,男,18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原告姚立影诉被告郑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立影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立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立影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4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名男孩郑皓心(2010年12月24日出生),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自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至本院,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其自费抚养。被告郑玉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主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证据二、肇东市宣化乡六撮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主要证明被告自2011年在本村居住,自2013年至今没回家去向不明。证据三、证人姚学文证言,主要证明原被告结婚后一直在其处居住,被告自2013年2月开始离家出走,一直没回家。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以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5月4日经政府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郑皓心(2010年12月24日出生),一直和原告一起生活,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自2013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自费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且分居生活时间已满2年,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请求应予支持,婚生男孩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主张自费抚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姚立影与被告郑玉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郑皓心(2010年12月24日出生),由原告姚立影自费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焕文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