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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崔建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932号罪犯崔建华,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崔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崔建华退赔赃款人民币349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崔建华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退赔赃款人民币394元。本院认为,罪犯崔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崔建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崔建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赔赃款人民币394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