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695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洪伟,职务:职员。被告陈生,农民。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