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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晖、朱岩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晖,朱岩山,吕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浙07执33号申请执行人徐晖,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有林,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朱岩山,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吕小泉,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人徐晖与被申请人朱岩山、吕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7作出(2015)金裁经字第6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徐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系统、“总对总”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岩山名下座落于永康市西城胜利街区步行街二期29号1-4层、房产证号为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号,及被执行人吕小泉名下座落于永康市东城龙川东路276号1-5层、房产证号为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二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朱岩山名下上述房产已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吕小泉名下房地产也已经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永康支行。鉴此,本院无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2016年3月31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做了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晖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执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代理审判员  裘陈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于廖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