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中共党员,农民。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转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10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民警在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俞各庄村陈某家厢房处查获单管自制猎枪一支及黑火药、炮子、铁砂等物。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属于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赵金辉等人的证言,枪支检验报告,扣押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公民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树青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人民陪审员 魏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