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建德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与叶水娥、余国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叶水娥,余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良来,主任。被执行人叶水娥被执行人余国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国光名下的牌照为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美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