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必生与文显华、钟镜荣、毛平华其他案由2016执35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必生,钟镜荣,文显华,毛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必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石阡县。委托代理人汪翔,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金歧,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钟镜荣,住广东省越秀区。被执行人文显华,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毛平华,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刘必生与被告钟镜荣、文显华、毛平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江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毛平华赔偿原告刘必生误工费、伤残鉴定费、××生活辅助具费、××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5504.61元。二、被告文显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在586504.6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钟镜荣在85034.96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钟镜荣、文显华、毛平华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必生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标的额为641987.38元,执行费为88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文显华名下有粤A×××××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档案,但该车辆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钟镜荣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85034.96元,现已将上述案款全部退发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钟镜荣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文显华、毛平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另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但至今未有回复。目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镜荣已经履行完毕义务。对于被执行人文显华、毛平华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了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文显华名下有粤A×××××小型汽车一辆的车辆档案之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文显华、毛平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文显华、毛平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泽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