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执字第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吕福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吕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469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被执行人:吕福成,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吕福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1132.6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