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吕福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吕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469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被执行人:吕福成,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吕福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1132.6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