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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赵丽楠、朱继东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丽楠,朱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64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晓红。委托代理人:于翔,男。被执行人:赵丽楠,女。被执行人:朱继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丽楠、朱继东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立案执行中遗漏重要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人需重新申请执行。经合议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