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舒茶支行与吴永健、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舒茶支行,吴永健,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舒茶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吕坤,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永健,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军,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军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远大港汇广场南区4-1208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明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罗远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