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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谢军、王海锋与吴彩林、赵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谢军,王海锋,吴彩林,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谢军申请执行人:王海锋被申请执行人:吴彩林被申请执行人:赵强申请执行人王谢军、王海锋诉被申请执行人吴彩林、赵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调处: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吴彩林、赵强给付原告王谢军、王海锋拖欠的租赁费以及机械设备等费9.8万元。二、驳回原告王谢军、王海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吴彩林、赵强负担。本院受理后,经执行人员做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0元(此款已由申请人领取),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申请人自愿承担。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重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