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呼延庆与被告李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延庆,李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374号原告呼延庆,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李建成,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延庆与被告李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延庆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延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呼延庆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