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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祝鸥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鸥,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1104号原告祝鸥。被告李建军。原告祝鸥诉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祝鸥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