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祝鸥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鸥,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1104号原告祝鸥。被告李建军。原告祝鸥诉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祝鸥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