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付维与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维,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863号原告:付维。委托代理人:赵井燕,系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告付维与被告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1年12月,原告由被告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并入职。入职后,原告在被告第六工区工作,工种为薄铁工。原告于1984年10月30日,因扒窃被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84年9月26日至1987年9月25日)。因此事,被告在1984年11月16日对原告作出“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三年”的处分决定,每月只发生活费。劳动教养期满释放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2015年2月,原告退休年龄届满,准备办理退休手续。依照和平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机关及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原告在居住的社区、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等处开具了居住证明,转档证明等有关材料。原告于2015年4月在向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机关及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方得知自1981年12月原告入职至今,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过任何养老保险金等社保费用。至此,原告无法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机关及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单方接续工龄缴纳或补交养老保险费用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获得社保经办机构给付退休金的社保待遇。此前,原告在发现上述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过任何养老等社会保险登记、备案等手续等项问题后,多次向被告交涉及主张权利,但被告无理拒绝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与被告存在确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被告对于原告的养老等社会保险负有向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机关及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接续等全部法定义务;对于原告1981年12月入职至今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单位应当承担缴付的部分,被告负有完全的办理、缴纳、承担(给付)的法定义务,其不予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当属严重违法,并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应当依法纠正。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及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缴纳、承担(给付)原告养老保险金单位应承担部分的款项(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为准);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及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2、判令被告缴纳、承担(给付)原告养老保险金单位应承担部分的款项(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为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为其缴纳入职至今养老保险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缴纳到社保机构,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为准。经查,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裁决被申请人缴纳、承担(给付)申请人养老保险金单位应承担部分的款项(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为准)。该委于2016年1月11日以原告申请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受理范围的规定为由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6]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办理退休手续,因职工是否应予退休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关于原告主张的补缴养老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缴费产生的纠纷,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行政管理的范畴,而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预收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由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