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郑国广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广,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郑国广,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陈军,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郑国广与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