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俄底莫珍作、吉莫尔鬼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莫尔鬼,俄底莫珍作,吉吾么色歪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刑初30号公诉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莫尔鬼,男,1989年4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农民,四川省布拖县人,住布拖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凉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6日被凉山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唐华,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俄底莫珍作,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彝族,小学,农民,四川省布拖县人,住冕宁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凉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6日被凉山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陈彬,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吉吾么色歪,女,1986年2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农民,四川省普格县人,住普格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凉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6日被凉山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公安局看守所。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莫尔鬼、俄底莫珍作、吉吾么色歪犯拐卖儿童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娟、李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莫尔鬼及其辩护人唐华、被告人俄底莫珍作及辩护人陈彬,被告人吉吾么色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吉莫尔鬼和俄底莫珍作在山东临沂认识了一个汉族中年妇女,准备向俩人购买婴儿。俩人回西昌后便商量合伙贩卖婴儿到山东出卖,赚得钱后各分一半。2015年2月20日中午俄底莫珍作和吉莫尔鬼一起到西昌市长安菜市场附近以38000元的价格买得一男婴;2月21日吉莫尔鬼以38000元的价格在马道镇买得一男婴;2月26日吉莫尔鬼又以24000元的价格在马水河街附近买得一女婴;并于当日以38000元在马道镇购买了一名男婴。之后吉莫尔鬼联系吉吾么色歪帮忙带婴儿到山东,并联系阿伟某某帮忙换着开车到山东,承诺分别给两人4000元的报酬。2015年2月26日22时左右,吉莫尔鬼开车(鲁H602**)拉着俄底莫珍作、吉吾么色歪、阿伟某某带着四名买来的婴儿从西昌市经久乡入口上雅西高速前往山东,2月27日凌晨0时许在凉山州冕宁县彝海检查站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莫尔鬼、俄底莫珍作、吉吾么色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吉莫尔鬼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吉莫尔鬼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拐买中没有摧残和虐待行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俄底莫珍作辩称只参与一起拐卖儿童犯罪。被告人俄底莫珍作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实施贩卖三名儿童的犯罪;被告人属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吉吾么色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吉莫尔鬼和俄底莫珍作在山东临沂认识了一个汉族中年妇女,准备向俩人购买婴儿。俩人回西昌后便商量合伙贩卖婴儿到山东出卖,并由俄底莫珍作出资,赚得钱后各分一半。2015年2月20日中午俄底莫珍作和吉莫尔鬼一起到西昌市长安菜市场附近以38000元的价格买得一男婴,2月21日吉莫尔鬼以38000元的价格在马道镇买得一男婴,2月26日吉莫尔鬼又以24000元的价格在马水河街附近买得一女婴,并于当日以38000元在马道镇购买了一名男婴。之后吉莫尔鬼联系吉吾么色歪帮忙带婴儿到山东,并联系阿伟某某帮忙换着开车到山东,承诺分别给两人4000元的报酬。2015年2月26日22时左右,吉莫尔鬼开车(鲁H602**)拉着俄底莫珍作、吉吾么色歪、阿伟某某带着四名买来的婴儿从西昌市经久乡入口上雅西高速前往山东,2月27日凌晨0时许在凉山州冕宁县彝海检查站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2月19日,凉山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吉莫尔鬼、俄底莫珍作等人购买四名婴儿带到山东贩卖,并在冕宁县彝海收费站将4人抓获。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26日下午16时许,州公安局刑侦支队在工作发现吉莫尔鬼、俄底莫珍作准备把四名婴儿从西昌带到山东贩卖,了解情况后刑侦支队及冕宁县公安局刑事大队在冕宁县彝海收费站出口处设卡堵截,于2015年2月27凌晨12时10分将一辆黑色尼桑轿车挡获,从该车上抓获吉莫尔鬼、阿伟某某、俄底莫珍作及吉吾么色歪,并从该车上查获被拐四名婴儿。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俄底莫珍作,吉莫尔鬼,吉吾么色歪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扣押清单证实,从阿伟某某处扣押白色手机一部;从俄底莫珍作处扣押白色手机一部、底部为绿色,屏幕为黑色手机一部;从吉吾么色歪处扣押黑色手机一部、白色手机一部;从吉莫尔鬼处扣押轿车(鲁H602**)一辆、黑色手机两部,现金2500元。5、银行明细对帐单及银行卡照片证实,俄底莫珍作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交易明细反映,2015年2月20日该卡被取40000元,2月25日被取15000元;俄底莫珍作开户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反映,2015年2月21日该被取38000元,2月24日该卡被取24000元。6、情况说明徐绍元证实,吉莫尔鬼于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在西昌市其家租房住。7、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及扣押银行卡照片证实,吉莫尔鬼所持有的农村信用联社卡,农业银行卡及邮政储蓄卡交易情况;吉吾么色歪所持有的户名为吉伍日拉邮政储蓄卡的交易情况。8、抓获现场照片证实,抓获嫌疑时的车子照片及车内嫌疑人所携四名婴儿照片。9、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吉尔尔鬼、俄底莫珍作指认在长安菜市农行、农村信用社取款地点及购买第一个男婴地点。10、证人阿伟某某指认吉莫尔鬼在西昌接其的地点及吉莫尔鬼、俄底莫珍作放婴儿的房间和最后上车的地点。11、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28日凌晨抓获吉莫尔鬼时,从其所持钱包里搜查出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该卡开户人为俄底莫珍作,从交易明细反映,2015年2月20日该卡被取40000元,2月25日被取15000元。12、证人阿伟某某证实,2015年2月25日上午,我在宁南县时接到我妹夫乃古某某的电话,他告诉我说吉莫尔鬼要开车去山东,他一个人开车开不起,需要个驾驶员与他一同去换起开。把车子开到山东后给4000元辛苦费。我妹夫自己有事去不了,问我是否愿意去。我就反问我妹夫是否是不安全或者其它不好的违法事情,我妹夫说很安全没有问题,因为要开学了,家里娃娃些没有学费,所以我就答应了。2015年2月26日上午,吉莫尔鬼打电话给我,他说当晚就要出发去山东了,要我赶到西昌来。于是我就买了宁南到西昌26号下午17时的班车赶往西昌了。当晚21时许,我坐班车到达西昌并和吉莫尔鬼到他的一处租房去了。到租房后我看见租房内有一个彝族妇女(俄底莫珍作)在照顾三个婴儿,我就把打包的饭菜拿给该妇女吃了,这时吉莫尔鬼才说是要运送些婴儿去汉区贩卖的。我在他家坐了几分钟后吉莫尔鬼就叫我先去楼下车上等他们,我就先下楼了。之后他们二人抱着三个婴儿下楼来了,在车上坐好后吉莫尔鬼自己开车,他说还去西昌市马道镇去接个人才走。于是我们三人以及三个婴儿就坐在吉莫尔鬼的车往马道方向去了,在去的路上我睡着了。当我醒来时车子都要上高速路口了,而车子后排座椅上多了个不认识的彝族妇女(吉吾么色歪),同时也多了个婴儿。我们四人就上雅西高速路直奔山东了,但是在冕宁县彝海境内高速路上就被警察抓了。13、现场绘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卷证实,抓获三被告人的中心现场位于冕宁县彝海乡勒帕村G5高速彝海安检站入口南侧1.2M处G5高速东侧分流车道上。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徐绍元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吉莫尔鬼)上的人就是在其家租房的人。1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俄底莫珍作指认出其在西昌市西郊乡尤家村2组徐绍元家租房内放婴儿的房间。16、指认笔录及照片:吉莫尔鬼指认出其在西昌市西郊乡尤家村2组徐绍元家租房内放婴儿的房间及其在马道路镇放婴儿的租住房。1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一份及凉公(网安)勘[2015]-010光盘一张:对吉莫尔鬼手机(黑色,OPPO品牌,R813T型号)信息提取,记录了2015年2月25日至2月26日吉莫尔鬼多次与吉吾么色歪联系的情况,及2015年2月26日吉莫尔鬼与阿伟某某多次联系的情况。18、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一份及凉公(网安)勘[2015]011号光盘一张:对俄底莫珍作手机(白色,BBK品牌,VIVOX51型号)信息提取,记录了2015年2月21日11时36分取款38000元,2月24日11时54分取款24000元短信提醒;2月25日17时42分发短信给吉莫尔鬼“记得买奶瓶和买套衣服”;2月26日10时01分发短信给吉莫尔鬼“婴儿健脾散”。19、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一份及凉公(网安)勘[2015]012号光盘一张:对阿伟某某手机(白色,OPPO牌,OPPO型号)信息提取,记录2015年2月26日与吉莫尔鬼和俄底莫珍作多次电话联系情况。20、讯问吉莫尔鬼、俄底莫珍作、吉吾么色歪、阿伟某某时的同步录音录像。21、.被告人的供述吉莫尔鬼供述。俄底莫珍作和我在山东临沂打工,在那边有个山东的妇的就给我两个说过你去四川省凉山州买点婴儿过来卖给我,不得亏待你们的,价格你带来再说。后俄底莫珍作我们两就商量到凉山来买婴儿到山东去卖的事,买婴儿的钱由俄底莫珍作出,买婴儿的事由我来联系,俄底莫珍作答应了。2015年2月19日(20日),我联系了第一个男婴,俄底莫珍作和我去西昌市长安市场,俄底莫珍作在长安农村信用社取了钱,给我联系的那个女的三万八千元,后我就开车将俄底莫珍作和买的男婴送到西昌市马道镇一出租房处,俄底莫珍作就在那儿带婴儿。2015年2月21日下午,我在西昌市马道镇火车站路口给上次那个女人以三万八千块钱买了一个男婴,我将男婴送去给俄底莫珍作照顾。2015年2月24日晚,我开车去把俄底莫珍作和所买的两个男婴接到西昌一环路租房处。2015年2月26日大概是中下午我用了二万三千块钱在西昌市马水河买了一个女婴,买到后我就将所买女婴送回了西昌市一环路租房处。吉吾么色歪带上车的第四个婴儿是俄底莫珍作联系的,讲好价三万八千块钱,在西昌市马道路火车站交易,说好在去火车站的分路口等着。2015年2月26日13时许,我自己有两万块钱,俄底莫珍作给了我一万八千块钱,我就带了三万八千块现金在西昌市马道火车站分路口看见了一男一女开了一蓝色三菱车,那个妇女就将男婴抱到我车上,我把钱给了她后就将所买男婴带到马道租房处,并打电话给布拖的“姐姐”叫她来给我带所买男婴,隔了30分钟的样子,姐姐就来了,我就将所买男婴交给她。我最开始联系阿伟某某时,只是说去山东打工,没告诉他婴儿的事情,上车后阿伟某某应该只看见了俄底莫珍作抱起的那个婴儿,其他的三个婴儿放在后排座的地板上,他应该没有看见。我与阿伟某某、吉吾么色歪联系时在电话里就讲好是各给四千块钱给他们俩,吉吾么色歪负责带婴儿去山东,阿伟某某负责帮我开车去山东。22、被告人俄底莫珍作供述。我和吉莫尔鬼是2014年10月份认识的,当时互留了电话,下来就经常联系了。贩婴这个事是吉莫尔鬼提出来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今年2月19日(20日)吉莫尔鬼给我打电话说是有一个男婴要卖,叫我和他一起去做这个事,我就答应他一起去看看,随后我就坐吉莫尔鬼的黑色轿车一起到了长安菜市场。到了长安菜市场后吉莫尔鬼给我说买这个男婴需要38000元,他说他没有钱,叫我先垫起,赚了钱后一人一半,我就在长安菜市场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取了40000元,我取到钱后就上了吉莫尔鬼的车,上了车后我就放了38000元在车上。在车上等了几分钟就有一个年轻的女人抱了一个婴儿上了吉莫尔鬼的车,这个女人将婴儿放在车上后拿着38000元走了。这个女人走了后我和吉莫尔鬼就带着买来的婴儿回到了吉莫尔鬼的马道出租房里,我就在出租房里负责照顾婴儿。2月21日上午吉莫尔鬼告诉我说他朋友又联系好了一个男婴,价格也是38000元,他还是没有钱,叫我先垫起,我就把我的农行卡拿给他了,当日中午吉莫尔鬼就买了一个男婴回来叫我一起照顾好,他告诉我2015年2月26日就带婴儿前往山东贩卖。2015年2月26日上午,吉莫尔鬼又告诉我他朋友又联系好一个女婴要卖,价格是23000元,他还是没有钱要我先垫起,中午他又拿我的钱去买了一个女婴回来叫我一起照顾好。26日晚上八点左右吉莫尔鬼发了一个手机号码叫我给这个号码联系,叫这个人到老海亭附近的长途汽车站旁有个加油站去找吉莫尔鬼,吉莫尔鬼告诉我这个人是请来开车的,给4000元酬劳。随后我就给这个人联系了。当晚十点左右,吉莫尔鬼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就买了些饭菜回来给我吃,我吃完饭后就收拾了些东西,吉莫尔鬼就叫那个找来的驾驶员(阿伟某某)先去开车,随后我就抱了两个婴儿,吉莫尔鬼抱了一个婴儿坐上车,由吉莫尔鬼开车到了西昌市马道镇接着一个抱着婴儿的彝族妇女,随后我们四个大人坐着吉莫尔鬼的车带着四个婴儿从经久上了雅西高速路前往山东了,大概在27日凌晨1时左右在冕宁县彝海检查站被警察抓获。23、被告人吉吾么色歪供述,2015年2月25日下午5时左右,我在西昌向明酒店和朋友喝茶时,吉莫尔鬼给我打电话,叫我帮他带个婴儿去山东,我说是没时间,我妈妈生病了带不起弟弟家孩子,我要去带。第二天(26日)早上给我打了很多电话我都没接,后面想到都是朋友我就回了电话,他说是我在这里也没事,还不如帮他带个婴儿到山东就给我4000元钱,我就答应了。然后吉莫尔鬼下午2时左右开车到文汇路我租房接我去马道,到马道之后他问我吃饭没有,我还没吃就带我到一个餐厅打包三个菜回车子,然后把我带到一个巷子里面,到了一个出租房,看见客厅沙发上有一个婴儿,看起来像是才满月的样子,是男婴,尔鬼叫我把孩子照顾一下,他出去有点事晚上来接我,到了晚上11时左右尔鬼就开车到马道接我和那个男婴,上车后我看见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坐的前面副驾驶,“罗美”抱起一个婴儿坐到后排,后面在高速中上发现有婴儿在哭,才发现脚垫下面还有两个婴儿,是用毯子裹起的。上车后我就睡着了,直到冕宁彝海检查站被公安拦下来。在马道出租房时我就猜到他是叫我帮他带男婴到山东去卖,后来上车后我看见另外三个婴儿也在车上,我就肯定吉莫尔鬼是叫我帮他带这个男婴去山东卖了,当时我也不敢问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吉莫尔鬼、俄底莫珍作、吉吾么色歪为牟取非法利益收买、出售、接送婴儿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俄底莫珍作辩称只实施第一起拐卖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只参与三名婴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吉莫尔鬼与俄底莫珍作事前预谋收买婴儿到外地贩卖谋取非法利益,由俄底莫珍作出资,吉莫尔鬼联系收买三名婴儿。吉莫尔鬼还单独收卖一婴儿的事实不仅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还有被告人俄底莫珍作的银行卡支付的金额相印证。故对被告人俄底莫珍作辩解只贩卖一名婴儿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俄底莫珍作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吉莫尔鬼与俄底莫珍作共同预谋贩卖婴儿,由俄底莫珍作出资、吉莫尔鬼联系收买,二人虽属共同犯罪,但二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犯罪情节,予以处罚。故被告人俄底莫珍作辩护人提出是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莫尔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俄底莫珍作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三、被告人吉吾么色歪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四、公安机关扣押的牌照为鲁(NISSAN黑色轿车)、六部手机(黑色OPPOR813T)、(黑色Nokia1050)、(白色VIVOX5L)、(绿色Nokia1050)、(黑色HUAWEIC8825D)、(白色HisenseHS-EQ958)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森军审判员 潘 毅审判员 王昌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田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