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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少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冀玉连、蔡某与张学存、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莘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玉连,蔡某,张学存,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莘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少民初字第80号原告:冀玉连,女,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蔡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蔡木行。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越,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存,男,汉族,住莘县。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莘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莘县新华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冀玉连、蔡某与被告张学存、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莘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冀玉连、蔡某因与二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玉连、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冀玉连、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子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井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