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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宋占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占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宋占龙,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诉讼代表人程尚华,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宋占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己自动履行法定赔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平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