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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姜滨与孙洪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滨,孙洪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2570号原告姜滨,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兰洪波,系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磊,男,1984年10月20生,汉族,住平度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姜滨诉称,被告孙洪磊承揽了博洋公司班车接送工人业务,自2013年3月开始被告让原告离开自己车,为其接送博洋公司工人上下班,约定:每天120元,每天早晚各接送二次,每月月底结清。被告开始还能基本上按月给付,后逐渐拖欠,截止到2014年12月,累计拖欠原告款项26000,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却总是以暂时无款为由推诿,时至今日未付。被告违反诚实信用之原则,长期大量拖欠原告款,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6000元,兵给付判决生效前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洪磊辩称,原告起诉属实,诉讼数额比实际数额多了1000元左右。我实际欠原告款24500元。我现在经济困难,要求分批偿还,一年之内到春节份两批结清。五月底第一批13000元,12月底前第二批1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5000元,分别于2016年5月底前付13000元。余款12000元,于2016年12月底前付清。若五月底前出现逾期付款,原告有权申请按照总额25000元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栾成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珊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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