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匡满园、郭文婷、康学军、卢正伟、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陈飞华、蒋灿英、鄢品芳、康念明、康菊英、康念平、陈忠文、廖珍珍、肖煜、XX珍、康乐平、陈素文、康民、罗庠国、肖金华、郭荣芳申请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满园,郭文婷,康学军,卢正伟,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陈飞华,蒋灿英,鄢品芳,康念明,康菊英,康念平,陈忠文,廖珍珍,肖煜,XX珍,康乐平,陈素文,康民,罗庠国,肖金华,郭荣芳,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98-3号申请执行人匡满园,女,委托代理人万长峰,男,申请执行人郭文婷,女,申请执行人康学军,男,申请执行人卢正伟,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旭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水清,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陈飞华,男,申请执行人蒋灿英,女,申请执行人鄢品芳,男,申请执行人康念明,男,申请执行人康菊英,女,申请执行人康念平,男,申请执行人陈忠文,男,申请执行人廖珍珍,女,申请执行人肖煜,男,申请执行人XX珍,女,申请执行人康乐平,男,申请执行人陈素文,女,申请执行人康民,男,申请执行人罗庠国,男,申请执行人肖金华,女,委托代理人邹耕耘,万安县五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郭荣芳,女,委托代理人廖文平,男,被执行人沈阿妮,女,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瑾,董事长。申请人匡满园、郭文婷、康学军、卢正伟、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陈飞华、蒋灿英、鄢品芳、康念明、康菊英、康念平、陈忠文、廖珍珍、肖煜、XX珍、康乐平、陈素文、康民、罗庠国、肖金华、郭荣芳与被执行人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安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457号等22份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5年11月10日、2016年3月18日以(2015)万执字第298-1号、(2015)万执字第29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位于万安县河西工业园二期的房产及土地,但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沈阿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在万安县河西工业园二期的房产***栋,包含已办理产权证的土地和厂房两栋、一栋宿舍楼(房屋产权证为万房权证五丰字第201302**号、万房权证五丰字第201400**号;土地证号分别为万国用(2013)18-004号、万国用(2014)第18-79号、万国用(2014)18-80号、万国用(2014)18-**号)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厂房两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郭士明代理审判员 彭林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