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6234号原告:罗某甲,男,1988年8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罗某乙,男,1980年6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黑学贵审 判 员 蔡 非人民陪审员 何万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