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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6234号原告:罗某甲,男,1988年8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罗某乙,男,1980年6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黑学贵审 判 员  蔡 非人民陪审员  何万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