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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40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祖明,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杨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