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甲,女,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巿临川区;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范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范某甲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范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司徒达国代理审判员 姜 玉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志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