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吉山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081号被执行人赵吉山。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赵吉山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本案被执行人赵吉山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没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执行部门对判处的上述没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吉山银行存款人民币4581.10元,该款已依法办理上缴国库手续。此外,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被执行人赵吉山财产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戴建勇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守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