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闽0426执异第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斌,卢昌植,池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异20号案外人福建省尤溪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吴光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苏斌,男,汉族,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吴丹,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昌植,男,汉族,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池青青,女,汉族,住尤溪县。本院依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执复4号裁定,于2016年3月25日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立案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斌与被执行人卢昌植、池青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尤执字第485号],于2015年5月8日查封了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池青青名下的(尤房预2011字第02342号)位于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1号10幢1604号的房产。同月22日,案外人福建省尤溪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与被执行人池青青、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之诉。嗣后,案外人认为该诉争房产系归其所有,遂于同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依法中止拍卖尤溪县城关镇水东新城B区“沈城一品”第10幢16层1604号和第10幢17层1704号房产;并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屋查封的异议申请。同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5)尤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该裁定认为,案外人对争议的房产已向本院起诉并业经受理,现处于权属待定状态,在未能明确争议房产所有权归属的前提下拍卖争议房产,可能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损失,据此裁定中止对尤溪县城关镇水东新城B区“沈城一品”第10幢16层1604号和第10幢17层1704号房产的执行,同时驳回案外人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查封的申请。同年8月10日,本院业经审理,对案外人提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作出(2015)尤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15年9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同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苏斌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因本院(2015)尤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中止(2015)尤执字第485号案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本院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恢复(2015)尤执字第485号案件执行的通知,并送达各方当事人。2015年12月10日,案外人福建省尤溪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1号10幢1604室(又称尤溪县城关镇水东新城B区“沈城一品”第10幢16层1604号)房屋的拍卖,并终结对该房屋的执行。同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5)尤执异字第30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案外人不服该裁定,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2月3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4执复4号裁定,认为案外人福建省尤溪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诉争房屋的执行实施行为提出异议,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物权权力。其所提出的异议性质属实体异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若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应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因此,裁定:一、撤销尤溪县人民法院(2015)尤执异字第30号执行裁定;二、尤溪县人民法院应对案外人尤溪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福建省尤溪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涉案标的物被查封之后提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之诉,该诉讼与申请执行人苏斌申请执行保证合同纠纷案,同属债权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案外人依据另案金钱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足以排除执行。因此,案外人福建省尤溪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销对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1号10幢1604室房屋的拍卖,并终结对该房屋执行的请求,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福建省尤溪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销对尤溪县紫阳大道1号1604室房屋的拍卖,并终结对该房屋执行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潘其松审判员 李德林审判员 陈其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尚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