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丽新与姜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38号房6申请执行人张丽新,女,1960年8月7日生,满族,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姜海东,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局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张丽新与姜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3)双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姜海东的存款(收入款)人民币62120.0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扣留)的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