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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谷建昌等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谷建昌,魏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0号申请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被执行人谷建昌,男,生于1974年2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魏文会,女,生于1975年9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谷建昌、魏文会行政征收一案的(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9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褚青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