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2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谦睿化工有限公司与芜湖艾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谦睿化工有限公司,芜湖艾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209号之一原告:杭州谦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5-106室。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告:芜湖艾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乡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徐长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谦睿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艾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芜湖艾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谦睿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艾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财产保全费154元,合计221元,由原告杭州谦睿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