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第5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吉泰(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梅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泰(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梅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第5128号原告吉泰(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世纪南街1493号。法定代表人余敬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献,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梅红,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吉泰(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梅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泰(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八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六千零九十元,由原告吉泰(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世 伟代理审判员 王 国 梁人民陪审员 蔡 珍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