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02刑初48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铁某某,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住临沧市。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26日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临翔检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铁某某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铁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