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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沛文、董水岱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沛文,董水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王沛文,男,汉族。被执行人董水岱,地址尉氏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王沛文申请董水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董水岱应支付申请人王沛文案款91850.0元,承担执行费1277.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董水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尉执字第8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亚东、崔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