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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凤伟与卢炳坤、薜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伟,卢炳坤,薛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监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马凤伟,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卢炳坤,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薛瑞霞,女,1972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延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卢炳坤、薛瑞霞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炳坤、薛瑞霞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没有完全执行完毕的前提下,擅自作出了(2012)延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是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因此,本院(2012)延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2)延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朴龙吉审判员  李俊霖审判员  许哲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