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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于秀丽与高冲、李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丽,高冲,李伟,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733号原告于秀丽,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建忠,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天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冲,农民。被告李伟。被告北京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6层618。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丽与被告高冲、李伟、北京华北电力工���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东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秀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于秀丽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