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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936号原告郑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燕,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