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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守龙申请执行白银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龙,白银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杨守龙。被执行人白银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人杨守龙申请执行白银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白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区劳仲裁字(2016)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