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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龙某某(又名龙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文仲芳与被执行人龙秋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的(2008)攸法民一初字1118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攸法民一初字11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