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362号原告乔某某,女。被告赵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案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名下180000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名下180000万元财产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巾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