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临清市爱唱客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临清市爱唱客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3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清市爱唱客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法定代表人房公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临清市爱唱客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临清市爱唱客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叶建全审 判 员 刘丽珍人民陪审员 杜秀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