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魏发章与董吉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发章,董吉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929号原告:魏发章,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董吉伍,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发章与被告董吉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发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发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