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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旺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扬中市三茅镇中园南路2-2号麻将室内,放置三台麻将机,并提供赌具充值卡、筹码卡等供人赌博,从中抽取台钱渔利,非法获利共计5450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谢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账本,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