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1民初858号原告:陈某,五莲县户部乡井家庄村居民。被告:孙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五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乙”。婚前双方彼此了解不深,婚后被告对家庭生活缺少责任心,性格多疑善变,对原告百般挑剔,经常酗酒后辱骂殴打原告,双方自2015年农历1月份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离婚,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孙某乙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依法在五莲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2012年2月份起双方因被告喝酒经常发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农历1月份开始分居。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莲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5)莲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恋爱多年才缔结婚姻,双方对彼此有充分的了解,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并育有一子,足以在双方之间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及家庭亲情。原告认可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很好,陈述离婚的原因是被告酗酒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出现问题时,彼此应怀有包容和理解的心态,及时与对方交流和沟通,争取将矛盾化解。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关心和体谅,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米大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