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阔,刘立华与被执行人刘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阔,刘立华,刘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阔,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刘立华,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职员。被执行人:刘海文,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海阔,刘立华与被执行人刘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52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刘海文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海阔、刘立华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70万元,共计470万元。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222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2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宁民初字第35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