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丁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552号原告:于XX,女,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藏南镇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藏南镇XX。委托代理人:孟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藏南镇XX,系被告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与被告丁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