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寿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寿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577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水岸名都3幢1单元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696216-7。法定代表人施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平,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彭寿珍,女,成年,住吉安市吉州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寿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寿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寿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丽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芷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