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6)303号扣押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县鸿达机械工程队,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鸿达机械工程队。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负责人董怀鸿,该队队长。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负责人沈渭吉,该指挥部副指挥。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鸿达机械工程队与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甘04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鸿达机械工程队返还质保金2841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鸿达机械工程队于2016年4月3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29509.27元(其中质保金2841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执行费326.27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