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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李长文申请双峰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文,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文,住吉林省通榆县。被执行人双峰,住科右中旗。关于李长文申请执行双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发生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峰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翔林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德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