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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洁盈与珠海市鲜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洁盈,珠海市鲜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370号原告林洁盈。被告珠海市鲜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山二巷7号1栋1层4、5、1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FAL0J。法定代表人刘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洁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