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继海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杨继海,刘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418号之一申请人成都市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继海,男,生于1985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凤凰楼巷。被执行人刘维,女,生于1984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果山街。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继海、刘维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4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继海、刘维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成都市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刘维在阆中市保宁办事处绿野街有住房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维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绿野街有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执行员 蒲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颜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