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代娟与李贞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贞祥,代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民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贞祥,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代娟,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任富领,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贞祥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贞祥,被上诉人代娟的委托代理人任富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代娟、李贞祥系上下楼邻居,双方房屋分别位于驻马店市骏马路××单元××和××号,代娟的住房在李贞祥楼下。2011年,代娟发现房屋漏水,随即找到李贞祥协商,后该漏水经双方协商维修解决。2014年12月,代娟再次发现房屋漏水,并于2014年12月24日委托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到现场进行拍照、公证,同年12月2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作出公证书一份,拍摄照片共计13张,代娟支付公证费1000元。照片显示代娟房屋内多处墙壁出现渗水现象,后经检查该渗水现象是由于二楼排水管道漏水导致的,代娟多次找李贞祥进行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原审庭审中,经代娟申请,原审法院委托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代娟住房因渗水造成财物损坏的价值进行评估,2015年7月2日,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代娟财产损失的总评估价值为8400元,代娟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代娟、李贞祥双方作为相邻邻居,应当按照有利于双方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李贞祥房屋排水管漏水,渗漏至代娟房屋,构成了对代娟的侵害,李贞祥应当停止侵害。李贞祥辩称排水管漏水系排水管质量问题造成的,代娟应起诉房地产商修复漏水的问题,因代娟、李贞祥系上下楼邻居,李贞祥房屋漏水渗漏至代娟房屋,该侵权事实存在,代娟起诉李贞祥主体正确,故李贞祥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代娟损失财物评估价值为8400元,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依法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对该评估结论应予以采信。鉴定费、公证费按代娟实际支付的3000元认定。李贞祥虽对代娟损失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予以证实自己的主张成立,不予采纳。以上代娟的损失合计11400元,由李贞祥承担。关于李贞祥反诉要求代娟赔偿其卫生间重新装修费用及工人维修的费用共计20000元的问题,因李贞祥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未提供相关票据加以证明其支出,故李贞祥的反诉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李贞祥立即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渗漏水处进行修复,并赔偿代娟各种损失11400元。二、驳回李贞祥对代娟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反诉费300元,均由李贞祥负担。宣判后,李贞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构成对代娟的财产侵害不当,其对代娟的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让其既修复漏水处又赔偿损失,属于重复赔偿,处理不当。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代娟、李贞祥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相邻关系。因李贞祥房屋排水管漏水,渗漏至代娟房屋,造成代娟房屋内的部分物品的损害,给代娟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李贞祥构成对代娟的财产侵权,其对代娟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贞祥上诉称其不构成对代娟的财产侵权,其对代娟的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根据。原判让其对漏水处进行修复,并赔偿代娟的损失,因修复漏水处属于停止侵权,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的范围,而赔偿损失是赔偿已经给代娟造成的损失,二者并不重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李贞祥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00元,由李贞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王 威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